海绵

海绵城市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

发布时间:2022/5/9 10: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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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56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及

施工图专项审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沈阳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试行)》和《沈阳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沈阳市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执行刚性,强化施工图设计海绵城市专项审查环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和沈阳市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4号)要求,自年3月23日起,我市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浑南区、苏家屯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沈北新区范围内所有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建设单位要按照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时,依据《沈阳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章),随主体工程一起报相应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指标,其中:一是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地块规划条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二是开展“多规合一”空间协调的老旧小区改造、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园绿地、水系治理等项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需提供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海绵城市空间协调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空间协调时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三是未开展“多规合一”空间协调或没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空间协调意见的老旧小区改造、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园绿地、水系治理等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表中相关要求执行。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设计及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按照《沈阳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和《沈阳市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包含海绵城市专篇(章)、海绵城市专篇(章)内容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如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将按照《沈阳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表.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年5月29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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